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09°c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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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对核电厂等民用核设施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在从事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审评,确定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以决定是否发放有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有关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申请程序如下:

1.建造许可证。在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申请核设施建设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以及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等资料。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开始动工建造。

2.首次装料批准文件。在开始装载核燃料(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申请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此阶段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调试大纲、操纵人员合格证明、应急计划、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等。取得批准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开始装料、调试。

3.运行许可证:在核设施运行前,营运单位必须申请核设施运行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经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此阶段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运行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等。取得许可证后,营运单位方可在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4.退役批准书:核设施退役前,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批准需提交的资料包括退役报告、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退役阶段质量保证大纲。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取得退役批准书后,开始退役活动;在取得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最终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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