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本条是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以及建筑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作的规定。
一、本条有两层含义:第一,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对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是指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需要将少量放射性物质加入其中,或以密封源形式装配在内,或因所采用的原材料与生产工艺而具有一定放射性比活度的产品,如烟雾探测器、荧光度盘及离子发生管等。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是由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这是进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重要依据和鉴别合法与违法行为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项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辐射防护的标准,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及《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等。对不符合标准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主要体现了公平、合理、可行原则。放射性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射线,其是否存在,需要由专业人员借助专业工具来鉴别,普通消费者是不可能具备这方面技术、设备和专业知识的,而从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生产者与经销商,应该具备而且是有条件具备相应专业设备、专业人员和技能,这也是从源头控制不符合标准产品流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所生产和销售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三、本条第二款仅对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做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伴生放射性矿渣与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有多种用途,即可用于一般民用或公用住宅内的建筑与装修材料,也可用于住宅外墙的建筑装修材料,以及修路、筑坝,加固堤防等各种建筑与装修材料。这类材料中的放射性水平一般较低,如用于室外,一般不会影响到人体健康。同时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作建筑材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综合利用资源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天然放射性物质,因其放射性核素含量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活动的结果,因此,国际上一般不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管制,本法第二条也规定本法是适用于人为活动引起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但如果这类材料用于室内装修与住宅建
筑,由于居所通风性弱、面积有限、放射性核素易于累积等因素作用,室内的放射性水平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在居室装修的热潮中,这类问题逐渐受到公众的关注,公众对此反映比较集中。由于公众的知识面、专业技能有限,在放射性污染防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工作与生活环境中的建筑装修材料是否达标无法鉴别与控制,因此法律要求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生产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从事建筑、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在选择材料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的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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