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对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所作的原则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的运输办法、管理制度与措施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虽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围,但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环保、交通、公安、卫生等诸多管理部门,有关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应规定得十分具体才能操作,而在本法中又难以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专门对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作出规定。
二、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2uCi/kg)的任何物质。目前放射性物质运输主要是执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规定》(GB11806-89),铁道部1987年《危害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和交通部1994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就是,要求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须用法定专用包装器具、包装方法和运输工具、设置明显放射性标识和警示标志,不与其他危险货物混装。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的准备、托运、装卸、载运与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及运输的线路、时间、方式等都必须符合要求,并满足安全、环保标准。负责运输的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及事故情况下的应急计划与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装卸、贮存及运输程序规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水平,完成运输任务后,及时对运输工具进行去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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