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合同在2024年5月28日到期,在到期日前一个月时间,单位进行邮件通知续签合同意见书,本人也签署愿意续签以及所在部门负责人也签署了合同续签意向书,2024年4月27日人事部通知本人进行合同续签。合同续签后,本人询问续签合同是否已经走完盖章流程,需要把本人留存的合同书,人事部相关专员回复:原续签合同书,需要作废,需要重新按新合同版本续签!经了解,新版合同书关于工资条款修改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本人不愿意按新合同条款续签合同。2024年8月21日,单位给我发“劳动关系终止函”,但是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24年9月12日!我想请问,我可以进行相关的仲裁程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