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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下东综合实践基地教官存在体罚、打骂、侮辱学生的情况 请问需要找什么部门来处理这件事情?教官对学生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网友德宏-芒市损害赔偿 2024-10-30 14:34:31
问题描述:关于芒市法帕技校下东综合实践基地教官存在体罚、打骂、侮辱学生的情况 根据要求,芒市第一学校5年级298班学生于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到芒市法帕技校下东综合实践基地参加了2024年校外劳动实践活动,在此期间实践基地教官存在打骂、侮辱、体罚学生的情况,现整理如下: 一是部分学生被教官要求互扇耳光近二十余次的情况(因保护未成年人,故隐去孩子名字),“吴教官”要求互扇耳光要打出声音,要让全班都听见,威胁如果同学没有互扇耳光教官就亲自扇。部分学生当众被教官扇两个耳光。 二是学习期间,教官每天都存在辱骂、体罚学生的情况(比如:他妈的你们这群Jb玩意,吃屎长大的吗?这种都学不会,来双手给老子抱头,你妈的,做不完不许吃饭)如果不做的话就让全班跟着重新做。 三是对部分学生做出了掐脖子的危险行为。 四是教练还存在摸女生脸的情况 五是部分学生被教官罚站军姿并使劲长时间搓揉脸部,导致脸部皮肤严重破损。 家长诉求:需要对教官给予相应处罚,不能再参与到教育行业中。机构关停并到学校公开道歉。退还培训费。聘请专业儿童心理辅导机构给孩子们做专业辅导,团队资质需要家长认可。教育局解除与德宏夏冬户外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的合作,并进行相应处罚。 请问需要找什么部门来处理这件事情?教官对学生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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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 贺勇杰律师头像
    贺勇杰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10-30 14:36:11
    你好,五年级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因此违反了下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官虽然不是正式教师,但在执行教育任务时,其行为应受到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如果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了,对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你方可以要求赔偿,可以选择协商或者起诉。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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