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上班时间在厂区食堂走路去工作岗位时受伤,算工伤吗
网友
抚顺-望花区
劳动纠纷
2024-10-28 14:06:57
问题描述:上班时间在公司饭堂吃完早餐,走路去工作岗位的时候,走到饭堂门口受伤了,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不算工伤,能推翻这个认定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朱彦竣律师
回复于2024-10-28 14:08:37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您可以尝试先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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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实施日期:2010-12-2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实施日期:2021-06-10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实施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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