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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里面说乙方想要离职的可以离职,没有规定提前多少天提出,但是老板说他不知道,不认,而且说是我必须提前三十天,不然要去告我造成经济损失

网友遵义-红花岗区合同纠纷 2024-10-21 15:10:20
问题描述: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里面说乙方想要离职的可以离职,没有规定提前多少天提出,但我之前签了一个转正申请书,却没有再签过其他合同,一直是这一份劳务合同。现在公司行政给我开具了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但是老板说他不知道,不认,而且说是我必须提前三十天,不然要去告我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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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 陈美西律师头像
    陈美西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10-21 15:12:00
    你咨询的说是劳务合同,从你叙述情况看像是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合同。我就按照劳动合同答复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老板说的你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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