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某日,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上海市某区某路段时,未注意到该路段施工未修复,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及人身损害。经检查,杨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且最严重的是摔掉两颗门牙。后杨某某前往某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路段施工方上海某道路养护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杨某某与某公司对赔偿金额始终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无果,共同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调解员当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约时间于调委会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对杨某某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一一梳理核对,并让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想法及诉求分别进行陈述。
杨某某表示,事故发生之后,身上多处挫伤,电瓶车车头也摔坏了,最严重的就是摔断了两颗门牙,当时3月份正好是疫情严峻时期,因此就先去医院进行了紧急处理,做烤瓷牙前期花掉了6000元的医疗费,但医生表示,她的情况如果要恢复原本状态,最好是种植牙齿,毕竟她才35岁。因此杨某某要求某公司赔偿自己种植两颗门牙的后续医疗费和误工费、营养费、电瓶车维修费等以及前期医疗费共计33000元。某公司代理人表示,对赔偿金额无法认可。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调解员见状先平息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双方责任承担进行了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及时修复道路,也未设置警示标示,导致杨某某人身、财物受损,应当积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标准,调解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杨某某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有票据支持可以固定下来,但是对于其提出的后续医疗费用,如有必要,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于治疗完成后凭借相关凭证进行支付。但是某公司及杨某某本人都表示想一次性解决,直接进行一次性赔付,不想后续再产生纠纷。某公司表示,所有的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医疗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等,愿意赔偿杨某某25000元。
某公司愿意赔付的金额与杨某某诉求仍有较大差距,差距主要在于双方对杨某某牙齿的后续治疗费用存在争议,调解员表示,既然双方都有意愿一次性解决,不愿后期凭治疗凭证赔偿,那么建议双方协商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后续治疗费用金额。调解员向某公司表示,杨某某毕竟是位35岁的女性,而且摔断的是两颗门牙,对她本人精神上的伤害也很大,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建议某公司可以向治疗机构求证。同时调解员表示,希望双方各自做出让步,尽早解决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不断沟通,杨某某主动提出可以进行退让,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心理,双方当事人再三考量,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公司赔偿杨某某各项费用30000元;
2.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杨某某就本次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再无任何争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维修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案例点评】本案的成功调解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员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梳理,理性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反复琢磨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充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仔细聆听,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分析客观事实,促使达成双方合意。三是在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时,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施工单位应当时刻保持警戒,避免施工不当酿成大祸;普通群众外出也应高度集中,注意避让,尽量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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