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人员魏某某贩卖毒品罪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42°c 2024-11-11
导读:服刑人员魏某某,男,199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魏某某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魏某某,男,199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XX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魏某某现在XX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监狱十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魏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魏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和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魏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魏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魏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魏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魏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魏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5日,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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