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8名农民工受雇于四川某物业公司,后被该公司派遣到广元市某机关从事保洁服务。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李某某等工资5万余元,李某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均无果。在此期间,钟某某、赵某某因不能忍受欠薪而愤然离职。李某某等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平时工资都是公司老板一对一的支付,而且除李某某外,其余7人的工资都低于2022年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
李某某等8人均为农村进城务工妇女,文化水平较低,且7人都在50岁以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2022年7月,李某某等8人来到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等8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当即受理了她们的申请,并指派该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青鹏、邹文彬组成农民工应急法律援助服务团具体承办该案。
承办团队受案后,立即开展对案件调查取证,先后到四川某物业公司、广元市某机关调取李某某等考勤记录、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材料。通过对调查取证的证据进行梳理分析。承办团队认为:该案涉及双方劳动争议,但双方既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欠条,要想维权李某某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李某某等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7月7日,承办团队向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李某某等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补足低于全市最低工资差额。但因其已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7月12日,承办团队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李某某等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补足低于全市最低工资差额。
7月2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等7人均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故不适用该规定。承办团队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广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李某某等。最终,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四川某物业公司分三期向李某某等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四川某物业公司补足最低工资差额。
调解协议生效后,因该公司未按该协议履行,承办团队立即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物业公司要求:1、立刻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2、按规定申报财产。物业公司随后联系承办团队表示: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生存困难,能不能暂缓履行。承办团队认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李某某等给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务,公司应当向李某某等支付报酬,而且李某某等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就靠这份工资看病、上学,将心比心,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经承办团队多次斡旋,物业公司在向李某某等支付了部分工资后,余下的工资物业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承办团队又与执行法官沟通,要求强制冻结、划拨属于四川某物业公司的某单位的合同款。经过前后反复沟通,李某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终于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劳动维权案件难在程序、时间和证据方面,大多数劳动者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欠条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证,缺乏最基本的证据。办案律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履职,为农民工最终拿到欠薪付出大量的心血。劳动维权案件除仲裁和诉讼外,应当更多地调动劳动监察的力量,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欠薪事实的发生。让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以实际行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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