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某日晚,白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手持木棍击打张某某的头部,张某某倒地后,白某某又持续击打其左侧胳膊、腰部、左腿。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1年6月19日白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9月14日,白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9月25日,被博乐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12月7日,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白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1月12日,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接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因白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白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于2022年1月12日指派XX亚桥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承办该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法官,当日前往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2022年1月13日承办人在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视频会见室与白某某进行了视频会见。通过阅卷、会见受援人、与办案法官沟通,承办律师对案件发生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白某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也并无异议。
2022年1月24日,XX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白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当庭宣读、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白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建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白某某定罪处罚。同时认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白某某是自己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且2021年12月17日,白某某在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是被害人张某某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张某某饲养的兔子经常啃吃白某某种植的蔬菜苗、果树苗,且张某某在夜晚时经常撵兔子惊吓白某某饲养的火鸡苗、小鸡苗,导致白某某辛苦饲养的火鸡苗及小鸡仔死了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通过友好协商来处理双方之间矛盾,而是互不相让,导致白某某一时冲动殴打被害人。
三是白某某在庭前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2022年1月14日,经法院调解,白某某与张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通过向他人借钱的方式及时付清了赔偿款,并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认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白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错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白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白某某积极赔偿张某某的损失,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白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以一定的考验期限。对其辩护人辩称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2年1月24日,XX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本案系邻里之间因为日常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演变成的伤人事件,双方未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矛盾,而是采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导致了后来致人重伤的结果,得不偿失。本案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约见受援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准备辩护意见,从被告人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过错等方面为受援人争取缓刑,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