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67°c 2024-10-29
导读:王某系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4月28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通知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雷思源律师作为王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

王某系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4月28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通知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雷思源律师作为王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联系,了解本案具体情况:2022年2月初,王某和其同学向某打过球之后,跟着来到向某家,后王某趁向某洗澡时来到向某母亲的卧室,将向某母亲放在衣服柜子里的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手镯盗走。2月5日,王某将盗来的黄金戒指和黄金手镯以15410元价格卖掉。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8998元。2022年3月7日王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故黄派出所投案。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与王某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随后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王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四点法律意见:

(1)王某主动到故黄派出所投案,主动、如实的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说明王某其有强烈的悔罪意愿,量刑时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从轻处罚;

(2)王某出生于2005年5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理;

(3)王某家人于2022年3月9日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的行为已谅解;

(4)王某系偶犯、初犯,再犯可能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其系在校高中生,父母在本地生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来源,希望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重新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真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并向检委会汇报,于2022年5月7日举行听证会,听证员认真听取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承办律师的意见,并对王某做了详细的社会调查,经过承办律师积极有效的沟通,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七个月(从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12月7日)的决定。本案至此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从犯罪事实和情节出发,指出王某具有自首、悔罪、退赔等情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结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向检察院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其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障诉讼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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