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陈某均系XX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某团场学校五年级学生,未成年人。2022年某日课间休息时,在校园内打闹过程中米某不慎将陈某绊倒,致陈某一颗门牙断裂。经医生诊断,陈某已完成换牙,断裂的门牙是恒牙,不能自我修复,只能后期补种。陈某家长陈某某、米某家长米某某、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私下协商,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某到第十二师某团某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因本案发生在校内,家长情绪激动有可能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必须及时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接手案件。
陈某某向调解员提供了事发时学校的监控录像、牙科医院种植牙的报价单,并向调解员提出了自己的诉求,指出在牙科医院种植一颗门牙需要花费20000-30000元不等的医疗费,要求米某的监护人和学校按照25000元标准,60%、40%的比例,分别承担15000元、10000元赔偿。调解员仔细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了解到米某、陈某在教学楼后通往垃圾房的道路上追逐竞跑,陈某在前,米某在后,米某从后面推了陈某一把,导致陈某面部着地。
调解员随后又分别向米某及其家长、学校、陈某就诊的医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米某某认为陈某方索赔金额过高,学校认为己方无责任,同时调解员还到学校实地查看了陈某受伤的现场。综合全案调查工作,调解员最终明确本案调解的关键在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和赔偿金额的确认。
了解清楚情况的调解员组织三方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在告知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组织三方当事人共同观看了学校的监控录像,并让三方面对面说明诉求和依据。学校负责人表示学校平时非常注重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并出示了两位学生所在班级的日常安全教育记录(学校多次明确要求不能在校园内追跑、打闹)、米某摔倒处的照片(系教学楼后的正常水泥道路,无任何安全隐患)、老师送医记录、垫付医疗费的单据,及和双方家长的联系记录等。米某某提供了在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咨询种植门牙的情况,一颗只需要16000万元,提出两个孩子是好友,在课间经常追跑打闹,自己孩子并非故意,也不能责任都由自己承担。听到这些,陈某某情绪激动起来,表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了伤害,受伤的又是门牙,影响面部容貌,现在两方都推脱责任,其完全不能接受。
见状,调解员耐心劝说陈某某,指出两个孩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各当事人都认可学校提供的证据,根据学校提供的证据,学校不管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积极履行义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管是依据《民法典》还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文,陈某某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排除校方在此事件中的责任。
排除学校责任后,调解员又将米某某和陈某某集中到一起,就赔偿金额、责任划分展开新一轮调解。调解员指出,米某和陈某在校园内是互相追逐打闹,二人对此次损害事件均有一定责任,但陈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米某从背后推了陈某,米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陈某的直接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事件中,米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陈某在玩耍奔跑时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米某方的责任。
调解员的释法明理逐渐说服了三方当事人,但米某某又提出,其离婚多年,一人带着米某,一个月做小区保安仅有3000多元的收入,经济方面比较困难,即便减轻责任也恐难以一次性支付20000多元。调解员立即现场联系本市人民医院牙科,咨询确认一颗门牙的一般种植费用为18000元。看到米某某的情绪有所放松后,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两个孩子同学多年,关系又十分要好,往后还要继续做同学,双方家长不要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到两个孩子之间的友情,建议双方互谅互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赔偿金。此外,因陈某家境也不是很好,调解员希望校方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对困难的受伤学生进行慰问和救济。学校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配合,进行补偿和慰问。
经过调解员近3天的耐心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经调解,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米某家长米某某向陈某家长陈某某支付医疗费16000元。
2.支付方式分两期,2022年3月某日前支付6000元,6月某日前支付剩余10000元。
3.学校为陈某申请困难受伤学生慰问金2000元。
4.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 三方当事人不再因此事发生其他争议。
经回访,赔偿金、慰问金均已到位,三方当事人对于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纠纷涉及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职责以及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不能轻易排除一方责任。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排查监控录像、现场勘查事件发生现场,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后,熟练运用相关法条为三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进行了专业的法律释明,得到了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而且,调解员从维护孩子纯真友谊和化解矛盾纠纷中找到平衡,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运用分期支付等方式推动纠纷化解,在快速化解矛盾的同时兼顾公平、权利保障等,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权益,还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友谊,维持了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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