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李某与某饭店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9°c 2024-10-22
导读:本案涉所及的劳动争议纠纷较为常见。调解员在调解这起纠纷时,首先通过深入实地,细致调查,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而确定争议焦点;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厘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过错,并耐心说理、充分解释,使当事人信服;最后,通过调解技巧,结合情、理、法,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2年1月初入职三亚市吉阳区某饭店做服务员,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2022年5月某日,因李某老家有急事需离开,向饭店负责人王某请假10天,王某表示当时正值店内最忙时节,人手不足,最多只能给其3天假期。李某表示3天根本不够去老家来回,不给其10天假期就只能申请离职。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回了老家。2022年5月底,李某返回三亚,向饭店负责人王某索要2022年5月的10天工资,被王某拒绝。此后,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此事无果,遂于2022年6月某日向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调解员立即对案件展开了调查,通过与李某沟通得知,其5月某日因家中突发紧急事情需离开三亚10天,但饭店负责人王某只同意批给3天假期,根本不够,李某不得已只能不经王某同意就回家处理事情。现在事情处理完,李某表示其已向相关人士咨询过,由于饭店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了5月份的10天工资以外,自己还可要求饭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

与李某调查谈话结束后,调解员又与饭店负责人王某进行了沟通。王某表示,李某要请10天假,饭店人手不够,只能批给3天。没想到李某在未经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给饭店经营带来了很大影响,即使用李某剩余的10天工资也无法弥补其说走即走给饭店带来的影响,故拒绝支付李某剩余的10天工资。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饭店与其他员工均已签订劳动合同,唯独李某没签,是李某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饭店不愿与其签订。关于这一点,王某表示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不是饭店方面的原因,因此饭店不需要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

由于双方对未签劳动合同之事有两种说法,调解员再次与李某沟通。李某承认之前饭店方面确实提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但只提过一次。因其当时正休假在家,没有第一时间去饭店签字,之后饭店就一直未与其提过此事,因此一直搁置到了现在。

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调解员梳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李某在未经得饭店同意的情况下擅行离职回家,给饭店运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饭店可否因此拒付李某剩余工资?二、饭店曾请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因当时不方便未签,饭店可否因此拒绝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2022年6月某日,调解员通知李某与饭店负责人王某进行调解。调解员先与饭店负责人王某单独进行沟通。调解一开始,王某仍坚持认为李某属于擅自离职,且本身未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资格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以及未签合同补偿金。针对王某的看法,调解员引用国家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劝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李某擅行离职回家的做法不对,但其5月份工作了10天理应得到劳动报酬。至于其擅自离职给饭店带来的影响,饭店方如有损失证据应该及时举证,不能随便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关于饭店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自2022年1月入职至2022年5月辞职,在某饭店工作期为4个月。在此期间,即使饭店第一次与李某沟通合同签署事宜,未能签成,之后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饭店理应继续寻求与李某签订合同,然而饭店方显然并未重视此事,致使李某一直未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李某有权利向饭店方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导,饭店负责人王某表示,今后一定会多了解法律相关规定,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目前饭店经营也存在较大压力,饭店可以全额支付李某剩余应付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目前只能支付一部分。希望调解员能帮忙劝导李某,降低部分补偿金的数额。

调解员又与李某进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李某如确因家中有急事需请假,应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其说走即走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一定影响,如果饭店其他员工都像这样做,那饭店可能就无法继续经营了。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调解员指出,饭店工作人员之前确实联系过李某,但李某未积极主动配合。饭店并非不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双方后期疏忽均遗忘了此事。现在饭店方面做出了让步,愿意支付全部剩余应付工资和部分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这是双方调解解决问题的机会,建议李某适当降低部分补偿金的数额,以尽快了结纠纷。

通过调解员的明法析理,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李某表示,自己并非一定要拿到多少数额的补偿金,只是之前王某强硬的态度令其不舒服;现在王某态度有所缓和,其也愿意和王某进一步协商。

在调解员耐心倾听、真诚劝解和适时引导之下,经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与某饭店均同意,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5月10日终结。

2.某饭店于2022年6月18日前支付给李某所有剩余应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金共计4000元(其中剩余工资为1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金3000元)。 

3.李某在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后,不得再就本纠纷向某饭店主张民事权利。

后双方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涉所及的劳动争议纠纷较为常见。调解员在调解这起纠纷时,首先通过深入实地,细致调查,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而确定争议焦点;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厘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过错,并耐心说理、充分解释,使当事人信服;最后,通过调解技巧,结合情、理、法,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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