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摆某某是夫妻,于2013年2月某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2个孩子,女儿李某甲,今年5岁,儿子李某乙,今年7岁。由于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两个月左右便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李某某因情绪失控失手打了摆某某一巴掌,摆某某一气之下便回了娘家,此后双方虽短暂和好,但对婚姻生活均深感疲惫。2022年3月,摆某某主动向李某某提出离婚请求,双方协商拟定好了离婚协议,但摆某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前认为协议内容不公平,不肯办理离婚,遂撕毁协议并带着女儿李某甲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8月初,李某某犹豫再三后决定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摆某某的婚姻关系。2022年8月某日,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人民法院的诉前委托调解函,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调委会指派两名有经验的调解员处理该纠纷。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调取了调查笔录,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并询问了双方基本诉求,经过走访李某某与摆某某的亲戚、邻居,亲属们证实了李某某与摆某某的婚姻确已到破裂的边缘。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经讨论分析,决定先尝试“劝和”,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从家庭生活、孩子成长等角度出发进行了耐心的劝导,但双方均坚持要离婚,不愿重蹈覆辙,且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争执不下,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为更公平的处理该纠纷,调解员决定先稳定双方情绪,建议双方考虑清楚诉求,第二日再行调解。
当事人离开后,调委会立即召开分析会议,就该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分析研判,厘清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即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讨论出了优化方案。
第二日,当事人双方来到调解室,各自带了3名亲属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因财产如何让分割、债务谁来承担以及孩子抚养权归谁等问题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亲属吵成一团,摆某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崩溃痛哭了起来,现场逐渐变得混乱,调解中断。
调解员见状,立即将当事人双方分开,决定开展“背对背”调解,并将其他亲属带离调解现场。调解员一边安抚摆某某情绪,一边耐心询问摆某某真实诉求,摆某某称,自己只是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公平分割共同财产,但因自己收入较低,希望李某某能够承担全部共同债务以及一部分抚养费。李某某表示,财产分割无所谓,债务要共同承担,且自己也想要两个孩子抚养权,并称摆某某性格极端,不应允许其探望孩子,否则拒绝支付抚养费。
经了解,李某某每月务工收入5000元左右,摆某某在某餐厅当服务员每月收入2500元左右,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某乡某行政村院落一座,占地0.7亩,位于某县某小区一套120平米房屋(房贷约剩余15万元)、一辆小轿车,无其他债务。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虽然摆某某性格存在缺陷,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母亲是无条件爱护自己的孩子的,或许摆某某在生活中言辞容易极端,但其精神状况正常,过去也没有做出过可能伤害孩子的事,其理应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见李某某不再坚持拒绝摆某某的探视权利,调解员又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指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双方有两个孩子,且互相均不愿出抚养费,调解员试探着询问,二人是否可以接受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并承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李某某和摆某某思考片刻后,李某某提出自己要抚养小儿子,摆某某表示爸爸抚养儿子确实更方便,遂同意。
调解员见双方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建议双方均分财产、共担债务。摆某某表示,自己收入比李某某少很多,希望能少承担些债务。对此,李某某表示,只要摆某某愿意及时办理离婚,自己同意多承担一部分房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李某某自愿撤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签订以下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儿子李某乙由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女儿李某甲归摆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不得干涉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3.二人位于某乡某村院落一座、大众捷达小轿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位于某县某小区房屋一套归摆某某所有;
4.所剩房贷15万元由李某某偿还12万元,摆某某偿还3万元。
5.摆某某及时配合办理离婚登记。
回访中,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已于2022年9月初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已按照协议内容分割财产,偿还债务。
【案例点评】此类纠纷是常见的纠纷类型,虽然常见,却并不好处理,近些年来,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频发,若处理不妥当易造成不良后果,威胁社会安全稳定。本案经过调解员前期劝和了解,确认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后,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理出纠纷争议焦点,安抚好当事人激动情绪,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提出利益最大化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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