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男,1995年8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初中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该犯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该犯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8年9月28日和2020年6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4月1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柳城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4月1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30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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