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某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武功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4332.20元。该犯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该犯于2010年12月5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8月15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分别于2016年9月18日和2019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汉中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22年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白某某符合减刑提请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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