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某某,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该犯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015年11月26日、2018年5月5日和2020年8月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5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宜州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2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戴某某是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均判处十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之规定,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同意采纳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作出建议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减去罪犯戴某某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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