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姜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61°c 2024-09-28
导读: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由于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宏观经济形势压力较大,此类型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公司有公司的难处,但是也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二申请人从被辞退之日起至开庭之日一直没找到新的工作,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事后又与仲裁员积极沟通调解事宜,最后成功调解,化解了矛盾,二申请人一次性得到了赔偿,对代理律师工作非常满意并赠送了锦旗。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姜某某和张某某陆续到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入职工作。2021年12月28日,公司负责人突然与二人面谈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二人辞退。在职期间,公司未给二人缴纳五险一金,未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从2021年7月末至2021年12月28日的加班费从未支付,故此二人通过劳动仲裁要求:

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1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2000元;2、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因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27000元;3、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工资赔偿9000元;4、请求裁决公司支付3个月的失业保险损失4590元;5、请求裁决公司支付7个月的社保费7379.92元;6、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5个月的加班费10925.85元;7、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差额1100元。上述金额共计61995.77元。(二人请求一致)

二人2022年1月18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2月17日向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便于同日批准二人的申请同意为其受理,指派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郭奕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郭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二人联系到律师事务所面谈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认真听取二人的意见,了解案件情况,并解答了二人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二人提交的证据,郭律师告知二人本案的诉讼风险,其中仲裁请求4、5、6项不一定能获得支持。二人表示清楚,但坚持仲裁。2022年3月3日,郭律师与二人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公司提出答辩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每人基本工资是3000元不是4500元,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疫情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公司是无过错解除合同,因工资计算周期是每月的15日至次月的15日,所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加班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实际是从2021年10月份开始加班的。

郭律师听取对方公司意见后,总结出如下意见: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元。申请人从2021年6月入职,月基本工资4500元,因被申请人没给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后又每个月额外支付申请人保险补助500元。被申请人的工资最后发放的日期是2022年1月15日,且只发放了3000元。所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2000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申请人付出劳动,被申请人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即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申请人从2021年7月23日至9月10日和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28日合计加班2.5个月。加班费应为10925.8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支付加班费即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应当赔付申请人9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27000元。

四、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交保险的费用。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承担补缴的义务。

庭审后,郭律师及二申请人与仲裁员多次交流意见,希望仲裁员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员又电话沟通对方公司主持调解,在2022年3月7日初步达成了调解意见,对方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每人30000元人民币补偿金。

2022年3月8日,对方公司负责人来到劳动仲裁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当日一次性支付二人每人30000元经济补偿金,二人收到补偿金后提出撤诉申请,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由于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宏观经济形势压力较大,此类型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公司有公司的难处,但是也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二申请人从被辞退之日起至开庭之日一直没找到新的工作,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事后又与仲裁员积极沟通调解事宜,最后成功调解,化解了矛盾,二申请人一次性得到了赔偿,对代理律师工作非常满意并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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