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张某国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6°c 2024-09-28
导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子女拒不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的案件,张某国对张某巍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张某巍应对张某国履行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老年人张某国,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张某国与唐某碧结婚后生育了张某雨、张某滕两个子女,婚后唐某碧有2岁的女儿张某梅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次婚姻张某国与陈某辉结婚后生育了张某佩一个子女;第三次婚姻张某国与杨某菊于199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杨某菊女儿张某巍随杨某菊与张某国一起生活,此时张某巍12岁。张某巍曾用名杨某,在张某国与杨某菊结婚后更名为张某巍。在张某国与杨某菊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巍完成了初高中、大学学业,大学毕业后并出国留学。2020年1月21日,张某国与杨某菊夫妻感情破裂,经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张某国除遵义市播州区有一套房屋出租,除租金10000元/年,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且有糖尿病需常年支付医疗费用,生活困难。                                 

2022年4月,张某国因生活困难与张某巍协商给付赡养费未果,迫于无奈,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国到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贵州启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余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对案情进行梳理及分析,认为张某国与张某巍构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张某巍应对张某国履行赡养义务。随即帮助张某国拟定民事起诉状向余庆县人民法院起诉,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2022年5月5日,余庆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余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张某国与张某巍母亲杨某菊结婚时,张某巍才12岁,且随母亲杨某菊生活,张某国与张某巍是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二)在张某国与杨某菊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国抚养其完成初高中、大学学业,大学毕业后出国留学,因此可以认定张某国对张某巍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之规定,张某某巍应对张某国履行赡养义务。  

余庆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某巍从2022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国赡养费800元,在每月15日前支付。(二)驳回原告张某国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子女拒不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的案件,张某国对张某巍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张某巍应对张某国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中,承办律师从道德和法律角度,在庭审中发表的两项代理意见,得到了余庆县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巍从2022年6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张某国赡养费800元,保障了老年人张某国每月的基本生活需求,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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