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某,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2019年7月2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4月1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柳城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4月1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30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龙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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