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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为: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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