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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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