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二)对于使用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以及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三)对于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用于吸毒的,宜认定为本罪。
(四)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五)窃取、夺取、拾取他人身份证件进而冒用的,就是违反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情形。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与持有人串通而冒用持有人的身份证件的,也不能排除在盗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