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2、本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中的特殊职责并不限于法条列举的上述领域,而是包括其他领域的特殊职责。
3、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按强奸罪处罚。只要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特殊职责进行要挟达到胁迫程度,或者利用少女孤立无援的境地,符合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要求,就应当按强奸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