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概念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的不完全性自决能力和性的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概念的认定1、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2、本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中的特殊职责并不限于法条列举的上述领域,而是包括其他领域的特...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概念的量刑标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量刑标准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概念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立案标准为:1、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概念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