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
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标准暂未收录相关数据!
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