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库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最新文章更多
首页 > 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