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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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