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库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最新文章更多
首页 > 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