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2000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20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2000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四、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五、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一个工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考验着施工方的良心,也关系到施工方的信誉和是否具有匠心精神,更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罚程序的法律知识。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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