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以集体名义索取的赔偿款的,构成贪污罪,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一:某村村干部以集体名义获得一笔巨额赔偿款后,私自进行分配,将其中大部分款项占为己有,最终被认定为贪污罪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某单位领导伙同下属,将以集体名义索取的赔偿款进行秘密瓜分,他们的行为也被依法追究了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以集体名义索取的赔偿款,若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私分,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认定此类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集体赔偿款的行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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