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可参考以下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某应聘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赔偿。单位则称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与该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在这起案例中,李某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工作证等有力证据,成功证明了与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与劳动者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某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单位否认与张某有劳动关系。张某拿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审理,法院认可了张某的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例凸显了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重要性。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产生分歧时,这些凭证可以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否认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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