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制企业中允许股东可以劳务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一:甲公司的几位股东商议以劳务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遇到阻碍,后经咨询专业律师得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乙公司股东张某提出以其专业技能作为劳务出资,公司其他股东虽认可其技能价值,但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被告知不允许劳务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劳务并不属于可以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畴。虽然劳务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因其难以准确评估和量化,且不具有可转让性,所以不被允许作为出资。在公司的出资形式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保障各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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