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无效的。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陈某与李某协议离婚,陈某为了尽快离婚,在协议中自愿放弃了对孩子的探视权。离婚后,陈某反悔,想要行使探视权,李某以协议为由拒绝。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放弃探视权的条款无效,支持了陈某合理的探视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确地体现出即使协议中约定了放弃探视权,但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定的权利。探视权对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维护至关重要,不能因一时的协议而被剥夺。法律保障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联系权利,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约定都是不被认可的。
张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张某在协议中写下放弃探视权。后来张某看到孩子与王某生活得并不如意,想要重新获得探视孩子的机会,王某坚决不同意。张某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权行使探视权。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放弃探视权的约定在法律面前不一定能站住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不应被轻易切断,当出现对孩子成长有利的情况时,法律会站在保护孩子权益和亲情维系的角度来进行考量和判决。当事人不应随意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应充分认识到这些权益的重要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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