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通过行使表决权和会议讨论的方式来行使职权。债权人会议要通过议决事项,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一起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在表决一项重要决议时,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但其债权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导致该决议未能生效。随后,债权人会议重新组织讨论和表决,最终成功通过了该决议。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至关重要。本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对于议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执行。只有满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以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两个条件,议决事项才能生效。同时也提醒债权人要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自身利益时,应及时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议,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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