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甲借给乙 5 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到期后乙迟迟不还。甲多次催告无果后,将乙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乙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规定。甲作为债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合理且正当的。乙应当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向丁借款 10 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丁多次要求丙还款,丙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此情形下,虽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丁可以催告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丙的推脱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其试图逃避债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丁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迫使丙履行还款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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