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典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在与新入职员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张某入职后,按照公司的安排正常工作,但在发放第一个月工资时,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远低于同岗位其他同事的工资水平,遂与公司沟通。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公司有权按照内部规定发放。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但这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由于双方无法就劳动报酬协商一致,且公司没有集体合同,仲裁机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参考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裁定公司按照合理的工资标准向张某补发工资差额,并在后续的工资发放中明确张某的劳动报酬标准。
案例二:
李某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但企业在合同中规定 “李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企业将每月给予 500 元补贴”,且未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构成和数额。后来李某因工作压力大且对工资待遇不满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企业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条款无效。同时,由于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经双方协商不成,又无集体合同规定,法院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及当地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了李某应得的劳动报酬,并判决企业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律师点评】
在案例一中,反映出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虽然合同未明确报酬不使合同无效,但后续容易引发争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应积极维权,法律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即先协商,协商不成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无集体合同则同工同酬。这保障了劳动者在未明确约定报酬时仍能获得合理的劳动收入,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谨细致,避免此类纠纷。
在案例二中,企业试图通过合同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依法确定劳动报酬以及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这警示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设置违法条款,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让劳动者了解到自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增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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