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假买假的行为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明知其即将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甚至是质量问题,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将法律作为牟利的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也特别明确,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此外,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针对职业打假滥用某些条款索赔的现象,纠偏机制也在逐步形成。对职业打假人来说,其获利空间必将受到进一步限制,其获利难度也将相应增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职业打假者来说,打假维权也须依法进行,不可抱着侥幸和投机心理。一旦越过边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二、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10倍价款赔偿。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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