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陈先生参加了一公司的“自律挑战”项目:在35天内,坚持不玩手机、按时作息等规定,就能获得40万高额奖金。他支付了9000元报名费,信心满满地参加了。结果不到一天,因为偶然一次揉眼睛,就被淘汰了。
原来,挑战规则规定:挑战者不能遮挡面部,如果一次遮挡面部超过3秒,即挑战失败。陈先生当时由于困倦,超时揉了眼睛,被判定失败。他觉得这个规矩不符合人体正常生理,要求公司退还报名费。
公司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表示他们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挑战合同办事,“面临高额的奖金,肯定是有规则的存在。如果能做到,肯定就会有奖金。但陈先生没做到。”
律师解析:商家并不构成欺诈。
1、那么举办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么?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当事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挑战规则没有写进合同中,才构成合同欺诈。具体到本案中,商家不仅将规则写进合同,还在账号简介中有明确告知,所以不构成欺诈。即陈先生不能以欺诈为由,要求退回报名费。
2、那么陈先生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要回报名费呢?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举办者可以设置一些条件来增加挑战的难度,但一定要合理。比如说,可以增长挑战时间等,但不能为了规避自己的损失,而将合同义务强加给挑战者。比如说,不能背对着摄像头3秒等。
简而言之,人在睡着后不可能控制得住自己会不会转身睡觉而背对着摄像头。举办者可以通过多安装几个摄像头的方式,来约束参与者,但不能为了达到淘汰的目的,而故意才设一个摄像头,否则,明显就是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可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陈先生是成年人,其自愿参加挑战的,其自身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因此,即便可以返还,一般也不会全额返还报名费。毕竟举办者也是有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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