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哨兵正在站岗,一名身穿粉色上衣的女子跑到哨兵的正前方,对着哨兵气势汹汹的说道:“1块钱1瓶的矿泉水,要2块钱!”“上海!没有一个东西是加了200倍卖的!所以你去挣钱吧!”女子的这一举动,引起不少人的围观。哨兵见状告知女子自己正在站岗。谁料女子又恶狠狠的来了一句:“我允许你说话了吗?”
那么女子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处罚
免不了对女子的治安处罚。
首先,妨碍公务罪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但客观上必须要求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注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同样可认定构成此罪。
刑法第277规定,构成妨碍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虽然站岗哨兵不是公安民警,但只要站岗的哨兵是属于国家安全机关中的一员,那么就可以认定女子的行为构成此罪。
其次,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则只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站岗哨兵是为了保障广场、人流量比较大等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因此,女子目无法纪、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至少要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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