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两类证据进行认定:一是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可以对病人病情及对应的医疗费用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二是相应的病例资料,看治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法院会按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执业的要求,充分考虑患者伤残程度,同时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指南,再结合患者受伤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过度检查致人损害的,患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度检查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检查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过度检查造成了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检查有没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均应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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