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
(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
(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
(9)国防科研试制费;
(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
(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
(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
(15)民法通则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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