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主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停运损失也就在所难免,那么这部分的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呢?
案情摘要
张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经弯道超车时与刘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管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责,刘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刘某作为原告将张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停运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其既已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停运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停运损失系因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此种损失非由交通事故直接产生,应认定为间接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可知,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张某关于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停运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停运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概念延伸
财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是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如果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并没有介入任何其他因素,则此种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损害并非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引发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则为间接损害。
专业分析
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和依据如下:一般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车辆修复期间,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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