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的规定。
一、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这有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专家组通过走访、查找资料和记录数据,归纳和总结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特点主要有:
(一)复杂性。
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于产品固定,生产流动,产品多样,结构类型不一,露天作业多,自然条件多变、材料品种、规格不同,材料性质各异,交叉施工,现场配合复杂等,所以,对质量影响的因素繁多。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性质及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
(二)严重性。
有的工程许多指标均不合格,给工程留下了隐患,成为危房,影响了安全使用甚至不能使用。如果使用,工程质量事故将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更影响了政府质检部门和开发商的声誉。
(三)可变性。
工程许多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温度、湿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载时间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
(四)多发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划分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问题关乎到咱们的人身安全,若要杜绝这种现象发生,需从源头抓起,做好基础建设工作。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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