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____非法采沙过失致人死亡的
控告书
控告人____,女,____岁,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男电话:________________
控告请求:
被告犯罪嫌疑人____非法采砂,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己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请求____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对____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立案侦查,查清其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的丈夫____(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____雇佣,在____河(____)____段河道为其采砂。200'7年4月6日,被害人王_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被害人王____、李____、和____三人,下午1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人____2006年8, 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王____被___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所以惨遭不幸。
犯罪嫌疑人____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符合此条规定。
首先,____明知其采砂场内有自己在2006年采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如果不熟悉情况的人下去会有被淹死的危险可能,____应当预见到指使被害人涉水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然而由于____利益熏心,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这就证明,犯罪嫌疑人____在主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过失。事发后,犯罪嫌疑人____其姐夫乔占富又找到去年____雇佣、抽采砂形成大坑的知情人李春利,要求其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
第二、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____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即指使被害人涉水过河明知水有深坑而不告之,存在极大危险的过失,且实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三、事发后,犯罪嫌疑人____逃避责任,已将事态扩大
被害人死后,犯罪嫌疑人____,不但没有积极处理善后事宜,而是为了逃避其罪责找人疏通,隐瞒事情真相。还辩解:死者在下班时间,因自己不小合、想走捷径才落水溺死的。这完全是雇主的诡辩,其一,死者明明是在岸上工作,和雇主都在河的东岸,河中的船需要朝河下游挪动,这时雇主指使死者从河东岸到河西岸挪完船回河东岸溺死在河里(现场),死者打捞上来时,还穿着作业时的水裤,这怎么能说是下班时间呢?其二,死者刚采沙几天不熟悉河道情况,不知道河水中哪里有坑哪里没有,而雇主知道水下有坑却没有告之,死者才被溺死。雇主的这种辩解,无非是想逃避刑事责任。如雇主自己所说:追究不了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他走关系,民事索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雇主一直在县城租房和父母住,实际财产已转移,这样就可以拖垮死者家属。
目前,被害人死去已近二十天,但还停尸现场,家属本想早日掩埋死者,但又因死者是非正常死亡,没有一个说法,让死者死不膜目,愧对死者,所以导致死者尸体在现场放置近二十天,这种情形在全国也属罕见,在当地已造成恶劣影响。犯罪嫌疑人____已将事态扩大,给死者家属带来精神经济双重痛苦,死者的妻子是个四级伤残的残疾人,孩子年仅十二岁,死者家属不但承受中年丧夫、幼年丧父的人生痛苦,还面对死者不能入土的煎熬。犯罪嫌疑人____这种漠视生命尊严,缺少人性关怀和对死者弱者没有道德底线的行为,已不仅仅是经济补偿,死者家属及所有知情人强烈请求检察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
综上,控告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村民李春利、李耀军证实及其它物证佐证,请检察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____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____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查清其犯罪事实,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政府形象,以告慰被害人冤死的灵魂早日人土为安。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此事在当地引起的不良影响。
另请检察机关追查____非法经营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因县水利局严重失职和不作为行为,请检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____水利局作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上严重失职:水利局每年向每位采沙经营者收取2000元的管理费,却不发证,又默许采沙经营者随意采沙(有2007年4月28日《红山晚报》刊登____妻子的证言》,造成雇工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出了事故后,被害人家属多次找到水利局,可他们却推卸责任说不归他们管。为此,请求检察机关追究县水利局的严重失职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家属并请求水利局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此致
________民检察院
控告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
证人联系方式:刘_____,____,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
赵_____、____,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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