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_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本辩护人认为,即使出现错案,申诉到底,终究会把错案纠正过来。
辩护人:冯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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