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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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编号 |
检 诉〔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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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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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诉书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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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住址或羁押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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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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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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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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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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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
案件编号:( )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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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审判庭日期及接收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附: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案件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时使用。
二、表中'审查意见栏,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送领导审批。如果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另行制作'补充材料函';如果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另行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果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及时立案编号,并移交审判庭审理。
2024-01-02600
2023-12-291001
2023-12-28519
2023-12-27353
2023-12-27671
2024-11-0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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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