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股字( )第 号
致: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___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出席了公司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董事会基金修正案》,根据《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2.公司董事会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A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方式、参加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联系方式、通讯表决票等内容。
3.___年___月___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如期举行,并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涉及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前述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通讯表决股东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截止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共收到有效表决票____张,代表股份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3%。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董事会基金修正案》,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表决结果为:同意____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反对0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____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
根据表决结果,《董事会基金修正案》获得通过,该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股东的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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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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