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仲案字[ ]第 号
申诉人 |
|
被诉人 |
|
案 情 摘 要
|
|
承办人 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审批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
一、本表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人事争议,报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人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人事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2023-09-16469
2023-09-15530
2023-09-13916
2023-09-12686
2023-09-12864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